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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工具 | 更新“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合集(2022年9月15日)

CCAPP秘书处 清洁空气政策伙伴关系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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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年9月15日


本次更新汇总如下:


更新了“污染物监测”


《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


相关链接及简介见下文“分类列表”

(标注为【新】)


概述

本文梳理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年以来的9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及其原文或解读链接。根据文末示意图,可收藏或关注CCAPP公众号查看实时更新列表。

分类列表

1. 国家政策

2018年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详情>>

旨在明确2018年-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一图读懂】

【专家解读】


2019年

《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详情>>

旨在确定2019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20年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详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旨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一图读懂】

《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详情>> 

旨在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解决绿色生产和消费领域法规政策仍不健全,还存在激励约束不足、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详情>> 

旨在明确环保执法的实施依据、实施主题,落实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 详情>>

旨在从五个方面考核:党政主题责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公众满意程度。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详情>> 

旨在通过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支持协助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 详情>>

旨在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详情>>

大气方面强调了要以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重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突出抓好重点时段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治理、重污染天气应对、区域污染联防联控。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详情>>

旨在适当加强中央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详情>> 

旨在从损害调查、赔偿磋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修复效果评估等多方面给出指导性意见,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详情>> 

旨在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了建议。


2021年

《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详情>>

旨在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详情>>

旨在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推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意见》从推进执法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推进执法队伍现代化、专业化建设,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明确了具体实施意见。

《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计划》详情>> 

旨在充分发挥科技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强化科技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要求。《计划》提出到2025年建立生态环境科技帮扶长效工作机制,包括向100个左右城市派驻专家团队开展跟踪研究等目标,包括绿色低碳转型、PM2.5与O3污染协同防控等帮扶内容,采取“一市一策”“一事一议”等具体帮扶模式。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详情>>

旨在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意见》明确了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2025年和2035年目标及重点任务,明确鼓励地方将环境污染防治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探索大气等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等。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详情>> 

旨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10%、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等主要目标,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等七方面明确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等40余项工作内容。

《“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详情>> 

旨在加快推行清洁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方案》提出了到2025年NOx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与10%以上等主要目标,从突出抓好工业清洁生产等六方面明确了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洁生产评价、大力推进重点行业清洁低碳改造等19项工作内容。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详情>>

旨在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依法治污。《意见》提出到2025年依法行政的环境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等总体目标,明确了持续推动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依法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等22项措施。

《“十四五”生态环境科普工作实施方案》详情>>

旨在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案》提出我国生态环境科普工作的2025年目标,明确了丰富拓展生态环境科普内容创作等八项主要任务。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科技资源科普化方面,明确了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等科技项目成果科普化等。


2022年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详情>>

旨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持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划》提出建立国家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工作机制等目标,部署了包括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等七大重点任务,并从落实资金投入等四方面对做好实施保障提出明确要求。

《“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详情>>

旨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案》提出到2025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等目标,并从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等三方面提出实施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等21项措施。

《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详情>>

旨在全面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值力争达到1.3万亿元等目标,并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补短板”、产品供给能力增强“锻长板”等四方面提出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核心技术装备攻关等18项措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详情>>

旨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等环境要素和植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详情>>

旨在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方案》从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等六个方面提出18项行动举措,包括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环境治理,制定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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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区域联防联控

京津冀及周边

2018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详情>>

为推动完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任组长。


2020年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详情>>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详情>>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详情>> 

我国首次针对有关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对顶的(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由京津冀三地协同起草、同步审议,定于2020年5月1日起同时施行。  


至今


川渝地区

2020年

《深化川渝两地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议》详情>>

《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详情>>

《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详情>>

旨在建立完善川渝两地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突出交通污染和PM2.5、O3污染协同防控,共同推进川渝两地大气污染治理。

《2020年打赢蓝天保卫战联动帮扶工作方案》 详情>>

明确今年6-12月,川渝对毗邻地区每月开展1-2次交叉帮扶,强化川渝地区O3、PM2.5和移动源污染协同防控,从五个方面开展帮扶工作:重点工业污染源、移动源污染防治、露天焚烧管控、污染天气应对和加强监测预警。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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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准及许可 

2018年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详情>>

旨在规定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


2019年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详情>>

旨在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详情>>  

实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详情>>

实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详情>>  

实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详情>>

旨在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详情>>

旨在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实施日期:2019年7月11日

【答记者问】


2020年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详情>>

旨在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排污单位负担。

《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详情>>

旨在在全国范围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

【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发布十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详情>>  

旨在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行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医疗机构、环境卫生管理业、码头、羽毛绒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和饲料加工工业、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五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详情>>

旨在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炉窑、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制鞋工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2020年3月30日起实施。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详情>>

旨在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任务目标。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详情>> 

旨在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炉窑、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制鞋工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2020年3月30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详情>>

旨在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详情>>

旨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农药制造工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并对无机化学工业、砖瓦工业等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详情>>

旨在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工作,规定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的基本要求、技术路线,以及标准文本和相关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情>>

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详情>> 

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详情>>

规定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详情>>

该工作规则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修订,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详情>>

旨在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条例》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包装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163—2021)详情>>

旨在规范包装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本《规范》规定了包装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62—2021)详情>> 

旨在规范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本《规范》规定了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详情>>

旨在规范排放源产排量核算方法,统一产排污系数。《手册》规定了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排污,以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


2022年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 详情>> 

旨在对标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以及国家现行政策、标准中先进能效指标值和最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基准水平》提出分类分批实施、完善支持政策等任务,包括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效应显著的重点项目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等。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 1244—2022)详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HJ 1245—2022)详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HJ 1246—2022)详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247—2022)详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HJ 1248—2022)详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HJ 1249—2022)详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详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HJ 1251—2022)详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HJ 1252—2022)详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HJ 1251—2022)详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HJ 1254—2022)详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HJ 1255—2022)详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 1256—2022)详情>> 

旨在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这13条标准规定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聚氯乙烯工业、印刷工业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等内容。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22) 详情>> 

新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PM2.5(24h平均浓度不超过0.05mg/m3)等3项化学性指标及要求,调整了NO2等5项化学性指标等,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指标、要求及指标监测方法等。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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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移动源减排

2018年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详情>>

实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答记者问】


2019年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详情>>

旨在加强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量。

《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详情>>

旨在调整运输结构,发挥铁路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骨干作用和绿色低碳优势,推进铁路进港口、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解决好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问题,促进多式联运,降低物流成本。


2020年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详情>>

旨在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要求,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详情>>

旨在防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该标准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详情>>

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详情>>

旨在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定》明确了机动车排放召回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监管体制及职责划分、生产者及经营者义务、召回管理程序、法律责任及信用管理等。《规定》将自7月1日起实施。


2021年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五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详情>>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适用于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的信息采集传输。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 车载终端》(HJ 1239.1-2021)适用于安装应用在重型车上用于采集、存储和传输车辆 OBD 信息和发动机排放数据的设备装置。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2部分 企业平台》(HJ 1239.2-2021)适用于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企业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3部分 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HJ 1239.3-2021)适用于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的传输。


2022年

《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详情>>

旨在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规划》提出到2025年营运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20年下降7%等8项预期性指标,提出推进交通污染深度治理等七方面工作任务,包括持续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在用车辆污染治理等内容。

《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详情>>

《技术导则》规定了制订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可行性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适用于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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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点污染物、时段管控

2018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情>>

旨在全力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2019年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详情>>

旨在完善应急预案,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减排清单,加强区域联动。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情>>

《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情>>

《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情>>

【一图对比 | 三大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方案】


2020年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详情>>

旨在扩大绩效分级行业范围,完善相关指标和减排措施以供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详情>>

为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有效降低O3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全国开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坚行动,重点攻坚方向包括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等。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情>>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情>>

旨在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   


2021年

《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方案》详情>> 

旨在强化臭氧(O3)污染防治科技支撑,高效、规范推进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实施周期暂为两年(从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其中,5月至10月重点开展夏季O3污染跟踪研究,11月至次年4月重点推广应用攻关项目研究成果,持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

《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详情>> 

旨在加快解决当前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通知》提出了“十四五”VOCs减排需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 “回头看”、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扶和能力建设、压实VOCs治理责任等任务,并明确了VOCs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详情>> 

旨在通过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好局、起好步。《方案》明确了2021年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实施范围、各城市PM2.5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提出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落实钢铁行业产量压减相关要求等10项主要任务。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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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污染物监测

2019年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详情>>

旨在制定监测顶层设计和网络规划,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基础和依据。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详情>>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详情>>

旨在指导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


2020年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详情>>

旨在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监测技术方法指南》详情>>

旨在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进一步提高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详情>>

旨在对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基本要求、运算处理、效果评估等内容进行规定,用于我国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空气质量数值预报业务工作。

《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详情>>

旨在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按照“测管协同”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评估、抽测和比对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帮扶指导。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详情>> 

旨在指导和规范无机化学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2022年

《“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详情>>【新】

旨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规划》提出2025年和2035年发展目标,从深化大气环境监测等十一方面提出43项措施,包括巩固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监测、拓展大气污染监控监测等内容。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详情>>

《技术要求》明确了加严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方法的比对测试指标等准确性技术要求等四项修订内容,对于提升监测数据质量、支撑大气环境监管、促进监测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详情>>

旨在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规则》提出构建“1+N”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体系,要求排污单位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中对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导致的数据异常或超标情况进行标记,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 详情>>【新】

该标准为首次发布,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范和指导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工作,对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的方法、结果验证、质量控制等内容作了规定。适用于陆地区域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作为地面监测手段的补充,用于掌握大范围细颗粒物空间分布规律及变化趋势。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详情>>【新】

旨在规范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较《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主要差异在于:1)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 4 章内容;2)细化分解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3)修改方法检出限的规定,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4)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详情>>【新】

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较之《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主要差异有:1)增加了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仪器和设备等实验用品材质要求;2)增加了标准臭液贮备液和使用液的配制过程;3)完善了样品分类;4)改进了分析方法等。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详情>>【新】

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测定,支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等13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采用直接进样测定的方法,无需前处理,所用仪器设备普及性高,方法易于掌握,具有较好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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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管

2019年

《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详情>>

旨在聚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重点区域,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蓝天保卫战量化问责规定》详情>>

旨在按照“季度告知、半年约谈、年度问责”的机制,对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实施量化问责。


2020年

《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详情>>

旨在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详情>>

旨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其中将加强生态环境及机动车检验监管力度。

《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详情>>

旨在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指出要充分认识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汽车排放检验、维护和违法处罚联动管理,强化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等。

《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详情>>

提出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核减或暂停拨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详情>> 

旨在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意见》明确了环评弄虚作假典型情形,理清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完善了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环评工作保障。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详情>> 

旨在遏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确保环评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详情>>

旨在服务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约谈办法》确立了约谈原则,梳理了约谈情形,规范了约谈流程,明确了约谈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具体要求。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详情>> 

旨在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意见》明确了环评弄虚作假典型情形,理清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完善了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环评工作保障。

《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详情>> 

旨在进一步加大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力度,推动监管制度化、常态化。《行动计划》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围绕“质量”和“落实”两个方面开展监管并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详情>> 

旨在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详情>>

旨在加快建立生态保护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全国生态监测网络,推动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详情>>

旨在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为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关于开展2021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详情>>

旨在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持续推进工业节能和能效提升。《通知》明确了各地工信部门要深入开展专项节能监察、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强化节能监察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


2021年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详情>>

旨在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办法》明确了督查对象和内容以及督查重点,督查工作流程和结果处理,以及督查工作纪律和相关要求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详情>>

旨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导意见》明确了3-5年内生态环境领域实现智慧监管、综合监管的总体目标以及具体任务,提出将被检查对象按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做好与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制度机制的统筹衔接等具体要求。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详情>>

旨在深入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主体、内容、形式、时限、监督管理等基本内容。在披露内容方面,明确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包括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等。


2022年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详情>>

旨在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包含四章三十一条,对年度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规定。年度报告规定了企业应当披露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等内容;临时报告规定了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详情>>

旨在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指导意见》从全面落实三方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等四个方面提出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加大排污单位抽测力度等22项具体内容。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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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环境影响评价

2019年

《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详情>>

旨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职能整合运转的第一年,明确2019年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


2020年

《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详情>>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推进绿色发展。《意见》将从简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帮扶小微企业做好环评工作,保障小微企业环保质量及推进小微企业改革举措落地四个方面优化环评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详情>>

旨在推动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指导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切实提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促进区域绿色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详情>>

旨在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环评管理,切实提高效能,推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详情>> 

旨在推动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指导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切实提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促进区域绿色发展。


2021年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详情>>

旨在规范和指导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技术导则》新增了环境风险评价防控技术要求,细化了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和污染集中治理及园区基础设施环境可行性论证和优化调整等要求,并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新增资源节约与碳减排等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2022年

《“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详情>>

旨在充分发挥环评与排污许可在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中的效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环评方面,明确从健全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链条、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机制等方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及从探索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提升重点领域环评管理能效。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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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

扬尘管控


国家

2019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详情>>

旨在进一步加强城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


至今


北京:科技手段强化扬尘面源精细化管理

2018年

《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详情>>

旨在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促进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引发了《工作方案》。


2019年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详情>>

旨在严格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扬尘管控规范标准,完善住建系统扬尘管控督察问责机制,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2020年

《北京市住建系统2019-2020年秋冬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情>>

旨在进一步强化北京市重点时间段的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详情>>

旨在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全面提升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至今


雄安新区

2019年

《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详情>>

旨在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设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提高雄安新区文明施工水平。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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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评估


2020年

《经济、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技术指南(试行)》 详情>>

旨在为经济、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提供可操作的技术路径,助力各级政府部门在组织制定产业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区域发展等政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展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至今



绿色金融


2021年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的通知》 详情>> 

旨在发挥部行合作优势,共同加大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培育环保产业新增长点。《通知》要求,在中央项目库中补充建立金融支持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加强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等重大项目的储备与支持。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详情>>

旨在进一步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录》明确了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产业领域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详情>>

旨在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办法》指出,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PM2.5与O3协同控制等,《办法》新增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相关防治资金安排建议。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详情>> 

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暂行办法》指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等,明确了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的管理范围与要求等内容。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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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列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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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列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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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追踪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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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数据追踪 | 2022年7月全国PM2.5与O3气质地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地区O3污染较为突出

一图对比 |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2020-2021 VS. 2021-2022

一图对比 | 生态环境部:2021年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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